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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 析周某非法行医
www.110.com 2010-07-14 17:58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人,大学文化,湖南省靖县人民医院退休医师,住长沙市天心区××号。于2001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犯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1948年被告人周某毕业于上海国防医学院(现为第二军医大学),1949年初至1950年9月在老家湖南省某市开办诊所。1950年至1953年在湖南省防疫大队从事医疗工作。1953年9月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1953年至1968年在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当医师。1969年至1979 年在湖南省某县人民医院当医师。1979年在某县人民医院退休后居住在长沙市大古道巷。1987年至1993年,经卫生部门许可颁发行医执照自办诊所行医。1993年因房屋拆迁及年老原因向长沙市社会医疗管理委员会申请个体诊所停业,并上交了行医执照。1998年10月,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办事处县正街居委会出面请周某为居委会开办医疗室,并购进了一些常用药品,因未获天心区卫生局同意,1998年底,医务室停办。1998年底以后,被告人周某在家里为街道居民看病(病人主要以老人为主),不收挂号费,只收取药品费用(自带药品、针剂者不收费)。2则年3月1日7时许,王某(女,65岁)因咳嗽多日,自带青霉素针剂来到周某家里,周某为王某做完皮试后,按操作规程为王某注射了自带的1支80万单位的青霉素针剂,约十几分钟后,周某发现王某有青霉素过敏反应特征,立即为王某注射了10毫克"地塞米松"针剂(抗过敏用),见情况没有好转,又为王某注射了一支"付肾上腺素"针剂(升血压、抗休克用),并立即叫邻居李某某通知王某的大女儿杨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来到周某家,杨甲立即拨打"110"、"120"电话。9时15分,王某被送到湖南省人民医院抢救,9时32分,王某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医鉴定:因注射青霉素引起过敏性休克而急性死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等4人诉请被告人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040ω、元、精神损失费145940元。以上事实,有法医鉴定结论、证人可正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有关医生执业行医的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等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一千元;2.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甲、杨乙、杨丙、杨丁经济损失四万六千四百五十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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