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以来,刘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某都市村庄私自经营个体诊所。2003年8月12日下午6时许,刘某为一发烧幼儿王某诊治,按感冒发热病症对王某用药。8月13日上午,刘某又为王某打了退烧针,开了感冒药。14日上午,因王某未退烧,刘某建议王某父母去大医院为孩子看病。经医院诊断,王某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了处方。随后,王某被母亲送到刘某处,刘某按医院的处方又加一支“病毒唑”进行治疗。当天下午3时许,因病情没有好转,王某又被送到刘某的诊所。刘某检查后和王某的父母一起将孩子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当日21时许,患急性脑膜炎(脑干性)的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刘某构成没有异议,但对刘某是否应当以“造成就诊人死亡”这一后果量刑,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非法行医对王某误诊延误了治疗,其非法行医与王某死亡有因果关系,应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处十年以上。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非法行医虽延误了治疗,但导致王某死亡还有医院误诊的因素,刘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故刘某不应当承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的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我国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要求: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所起到的作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有的直接、必然地决定着危害结果的产生;有的仅仅是危害结果产生的条件。这种差别反映在刑事责任方面,则造成刑事责任大小的不同。在出现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加重结果负责任,应当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产生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可见,非法行医罪中的致人死亡,应当是指非法行医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即非法行医对死亡的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本案中,王某是由于急性脑膜炎而死亡,在其死亡之前的8月12日至14日,曾先后4次到刘某的诊所医治。前两次,刘某均按感冒发热对王某用药,其未按脑膜炎对患者医治,在客观上延误了对患者的正确治疗。第三次刘某首先让患者家长到医院诊治,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系“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了处方,后在患者家属的要求下刘某按处方用药治疗,并无不当。第四次刘某积极护送患者到医院治疗。可见刘某的后两次行为不具有延误正确治疗的性质。笔者认为,单纯的延误治疗是一种以时间要素为主要内容的不确定的事实状态。在这一事实状态中,只要刘某不阻止患者到医院诊治,就不能认定刘某对患者死亡的结果起了决定作用,从而让被告人负“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 上一篇: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可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 下一篇: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相关文章
- ·非法行医者对死亡后果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看行为
- ·非法行医者对死亡后果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看行为
- ·非法行医者对死亡后果如何承担责任 关键看行为
- ·非法行医者对死亡后果如何承担责任
- ·网络行为产生不利后果需承担法律责任记者问
- ·高架桥上扔石头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 关键看行为
- ·高架桥上扔石头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 关键看行为
- ·交通事故伤者一年后死亡肇事方仍需承担责任
- ·产新政出台致违约,交易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精神病致人死亡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 ·报废车辆引发事故 责任当如何承担
- ·从七个案例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悬挂物脱落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后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 ·清算人的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 ·最高法:网民网络行为产生不利后果需承担法律责
- ·宅基地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