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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医疗犯故意伤害罪的处罚(2)
www.110.com 2010-07-14 18:12

4.其他人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烧、烫伤总面积,成在30%以上或者伤级3度在10%以上,儿童在10%以上或者伤级3级3度在5%以上,冻伤达3度,致使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物理性损伤(如放身射线、激光损伤)、化学损伤(如强酸、强碱损伤)、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损伤)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重伤害案件,应当在委托法医或其他专门医师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和上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正确认定。人些审判人员以法医鉴定作为唯一根据,不对具体伤情和鉴定结论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确定损伤程度,一般应以伤这当时的情况来认定。但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也应作为确定伤情的辅助资料予以充分重视。例如,伤害当时似乎伤情较轻,但由于是内伤或逐步恶化的损害,一定时间后显现重伤征象的,应以重伤论处;伤害当时出现重伤征象,如视力,听力严重减退,但经短期休养、治疗完全恢复,并未造成后遗症的,一般可不以重伤论处。当然,如果事后出现的重伤甚至死亡结果不是由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治疗中出现医疗事故致其重伤或死亡,则不能对伤害行为人以重伤论处。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指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之间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两方面都有区别:故意伤害是故意造成人身器质性功能性损害的行为;而殴打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在客观造成他人肉体的疼痛,或者虽造成健康的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殴打行为不是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或予以批评教育。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的界限。故意伤害致死,是指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却在客观上意外地造成了致死的结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其性质仍属于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混为一谈。但由于此二者在客观上都具有故意加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死亡结果,它们的界限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具有一种过失心态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案情复杂,很难确认定行为到底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为慎重起见,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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