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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能够成为盗窃罪犯罪对象(4)
www.110.com 2010-07-15 10:51

    2、具有可支配性

    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除他人的占有权,从而影响到他人对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行使。因此,中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论认为,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这一为主观和客观要求的“占有”一词,表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能够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具有为行为人所支配的可能性。这种支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支配赃物的形式;有直接支配变卖赃物所获得的赃款的形式,不一而论。如果某一物品是不能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即使其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比如阳光、风力等自然能源,因人类现在还不能有效地控制和支配它们,所以它们虽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但至少在当前不具备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可能性,因而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理由是,如果某一特定财物不能为任何人所实际控制,无法体现出主体对其所拥有的所有权,则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就在实质上未排除任何人对该财物的支配,也未侵犯任何形式的公私财物所有权,那么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二、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之理论争议与界定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究竟是否包括不动产,中外刑法理论界从未形成一致看法,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也并不一致。对这个问题加以深入地研究和分析,有助于解决理论争议和司法困惑。

    (一)国外立法模式及比较

    就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而言,除少数国家以外,大多不承认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立法模式主要表现为:

    1、明确规定动产。例如德国刑法典及意大利刑法典均明确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为动产,德国刑法典关于盗窃罪概念的规定即称:“意图盗窃他人‘动产’,……”。 9

    2、暗示为动产。西班牙刑法典虽未表明是否限制为动产,但是从其对盗窃罪规定的法条用语“取走”、“遗失物品”、“带走或者使用”等的表述来分析,此类物品应当是指动产。

    3、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在日本刑法典中,财物是否包括不动产历来存在争议,最终只得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即在立法上设立“侵夺不动产罪”。 10换言之,在日本刑法典中,作为包含侵夺不动产罪的广义上的盗窃罪而言,其犯罪对象显然包括不动产;作为与侵夺不动产罪相并列的狭义上的盗窃罪而言,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11相比较而言,中国刑法典未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动产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说明,但是目前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应当仅限于动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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