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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完善(3)
www.110.com 2010-07-15 11:25

  《德国刑法》第229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319条规定:“过失造成危险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死伤的,处五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伤的,亦同。”《俄罗斯刑法典》第143条规定:“有责任遵守安全技术条例或劳动保护规则的人却加以违反,如果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身体严重或中等严重伤害的,判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的或者被判刑人2个月至5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2年以下劳动改造,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韩国刑法典》第268条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适用有期徒刑。包括加拿大、意大利(过失杀人)、俄罗斯(过失致人死亡)。在上述业务过失犯罪适用罚金刑的国家中,韩国和日本的罚金刑设定了上限,并规定了具体数字;德国、意大利的罚金刑即设定了上限又设定了下限;法国的罚金刑直接规定了具体的金额。我国《刑法》第137条和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或单处罚金,但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幅度、数额。为了有效地同以贪利为目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作斗争,预防、减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完善已有的刑种,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增加并处罚金刑,并参酌各国设定罚金刑的方法作出一个较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所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可重新设置如下:有责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未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的,对单位判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对单位的有责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对单位判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金,对单位的有责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单位的有责人员处以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对单位判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死亡人数超过100人的,最高罚金可达到1亿元人民币,对单位的有责人员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犯罪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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