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应作为刑事法律后果
www.110.com 2010-07-15 11:25
目前在我国,失踪仅是民法中的一种法律后果,在上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处理造成人员失踪的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两难的情况。结合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应将失踪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均为过失,其犯罪构成必须要有严重后果,即致人、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致人重伤、死亡按有关规定要求为重伤三人或死亡一人以上,必须要达到这个标准才能够追究有关人员的。对失踪是否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失踪是否等同于死亡或作其他情节考虑,因刑法未作规定,给定罪处罚带来诸多不便。所以,笔者建议,应将失踪作为一种刑事后果加以明确规定。失踪的危害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如我国近几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煤矿塌方等重大事故中,失踪人数很多,其中有些情况下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很小,对此如果不作明确规定,对失踪者的亲属和社会都是不公平的,对及时打击犯罪也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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