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罪名解读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构成特征(3)
www.110.com 2010-07-15 11:25

  (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做到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实现刑事司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前提。因此,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本罪与一般工程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安全事故,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上也都具有发生事故的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上述后果的,构成本罪;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的,则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此不能按犯罪处理。

  2、区分本罪与技术事故、自然事故的界限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设备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避免的事故。对于技术事故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会阻碍科技进步与人类发展。自然事故,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条件所引起的事故。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两者与本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故不构成犯罪。后者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致本来不该发生的事故发生了,则成立本罪。应当说,在理论上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是很清楚的。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建筑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兼有一些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诱发,如地震、风暴或者共振等引起建筑工程的坍塌、人员伤亡。在该种情况下,必须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何单位的行为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据此来确认行为人的责任,以免使外在因素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

  (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的界限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同属于责任事故类犯罪,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易混淆他罪之间构成要件上的差别,以严格区分与他罪的界限,正确定罪。

  1、区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在客观上都以严重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都与生产有关。而且,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分离出来的。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本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该罪是自然人犯罪。(2)犯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本罪发生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不仅局限于此,凡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均有可能出现。(3)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笔者认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工程质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则是因违章冒险作业引起,与工程质量本身无关。

  2、区分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都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事故犯罪,都可以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2)客观表现不同。其一,前者违反的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规定;其二,前者只能发生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后者则可以发生在所有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其三,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其四,后者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对事故隐患提出而仍不采取措施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前者未作此等要求。

  3、区分本罪与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广义上说,玩忽职守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也是一种责任事故型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参与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事故,可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一罪从重处罚。

  4、区分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也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在客观方面也须具有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自然人犯罪。(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主观方面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由过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则一般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