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一种特殊诈骗犯罪。由于对信用卡知识了解的不全面,实践中对各种形式的信用卡犯罪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从犯罪构成各要件对信用卡一些疑难问题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诈骗或通过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式实行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认定的一些疑难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的界定
(一)单位是否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指的是刑法分则性条文。①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单位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的案件发生,银行通过民事救济手段难以挽回自己的损失。笔者认为,刑法修订时,应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其理由如下:
1、单位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现实条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银行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单位作为合法持卡人和使用人,透支额比个人卡要大,②单位完全可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此外,单位也可以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刑事立法应具有协调性,与其性质类似的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
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而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立法上明显不协调。③
①高铭喧、马克昌主编 刑法学 [C],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2000年10月版,P104。
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个人卡单笔透支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单笔透支不得超过5万元;月透支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额度参照的不得超过10万元。
③王晨,诈骗罪研究 [C],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P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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