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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运土沉香入境被移送起诉 此为全国海关首宗以
www.110.com 2010-07-15 11:29

 7月31日,《蒙特利尔公约》正式在国内生效。依据该公约:国内旅客在乘坐国际航班时,如遭遇旅客伤亡、航班延误、行李破损遗失等问题,将与国外旅客一样享受航空公司的无条件赔偿。旅客伤亡时,不论航空公司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现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10万元人民币,对于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5万元人民币,而行李赔偿不再按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约合1.1万元人民币。

最近几年,人们对航空公司的伤亡赔偿额、行李损失以及航班延误赔偿颇有诟病。早就有人指出,目前的国内航空运输各项赔偿标准过低。这些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人均收入翻倍提升,原有的伤亡标准、行李赔偿标准却多年不变,明显不合理。航空公司无视消费者利益不说,主管部门也对此视而不见,在自身利益的角度偏袒属下企业,难主公道。相信随着《蒙特利尔公约》的实行,这方面的批评会有所减少。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同是航空公司,为何对国际国内航班实施如此不同的赔偿?

当然,国际国内有别,政策不同,完全可以理解。可赔偿标准及额度的过分悬殊,就让人难以理解了。看看国内的赔偿标准:根据1994年实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航空公司对每名死难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这与公约中规定的国际航班死亡赔偿标准相比仅为1/14。根据1996年实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规定,每名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8000元人民币。至于航班延误方面,根据去年6月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国内航空公司大都各自规定了航班延误的补偿办法,实际补偿额度为200至500元,与公约规定相比仅约1/10。

相差巨大的赔偿标准,难免给人厚此薄彼之感。难道国际航空的乘客,就比国内航空的乘客更尊贵?

显然不是。依我看,不同赔偿标准背后,是不同的竞争环境。毫无疑问,中国航空企业在国内尚居垄断地位,虽有竞争但不明显,彼此不会大动干戈、伤了和气。所以,时时弄出个“价格联盟”之类的,显显威风。消费者能够选择的航空公司就这么多,谁家都没好脸色,谁家都敢店大欺客,你奈我何?

国际航线则不同。有那么多家国外航空公司竞争,如果服务不到位,就有可能被淘汰。对于消费者而言,有更多选择。你的服务不好,行李丢了得不到等价赔偿,航班延误不给说法,我可以不选择坐你的飞机。说到底,就是激烈的竞争,逼得中国的航空企业得遵守国际标准。

既然敢加入《蒙特利尔公约》,进行国际竞争,就说明实力不差。既然有这个实力和能力,为什么不在国内航班也实行优质服务?让更多中国人在咱自己的航线上感觉温暖?是这些年里养成的“老大”作风一时难改,还是根本不想有所改变?等到国外公司纷纷挺进中国市场了,改起来难度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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