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统一行使核准权有关问题发布决定 死刑核准权将如期收回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田雨、崔清新)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 28日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自身的价 值在不断提高。”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位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同时,还将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法院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死缓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最高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位发言人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专家视点
法律权威的回归 司法文明的体现——刑法专家谈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对我国审判制度和司法体制将产生什么影响?大量死刑案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记者日前就这些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等著名刑事法律专家。
全面解读
如何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着2007年的临近,全社会都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每一起死刑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从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增配2名副院长、2名专职审委会委员 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从思想、法律、组织、物质装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肖扬说。 据介绍,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
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肖扬强调。
坚持“少杀、慎杀” 统一适用死刑标准
肖扬表示:“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规范复核程序避免冤错案件 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
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核准被告人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应开庭而未开庭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将发回
“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高、中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
建立有效死刑案件信访机制 树立现代观念
针对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把死刑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工作。
狠抓法官队伍建设 确保司法廉洁
最高人民法院正致力于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解读六中全会决定:为什么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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