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昨天(17日)宣布,将在全省法院建立以定期随机抽查为主、专项评查为辅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2009年度案件质量评查也于同日启动。
明年1—3月中院自查
本次评查案件的范围包括2009年度已审结的一、二审案件,抽查比例由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确定,但一般不应少于同期案件总数的10%.今年1—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83640件,办结664291件,同比分别增长8.86%和10.58%.预计全年收案将超过90万件,结案将超过85万件,也就是说将有超过8万件各类案件被抽查。
广东高院将组成5个由审委会专职委员带队的评查组,分赴全省各中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评查工作。每个中院将随机抽查案件100宗。明年1—3月,全省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将按照省法院的统一要求,开展自查。
47项标准界定案件“差错”
为做好案件质量评查,广东高院近日专门制定下发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案件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问题案件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基本要求是审理程序高效规范、实体裁判准确无误、文书制作优秀、社会效果良好。问题案件是指在立案审查、实体裁判、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错的案件。
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不应当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案件审理超审限,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法律文书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等,这些当事人投诉的“问题案件”,将可能被认定为“差错”案件。广东高院在《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中将案件“差错”具体界定为立案审查、实体裁判、审理程序、执行、法律文书5类共47项标准。
评查机制突出监督和纠错
广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介绍,广东高院将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功能作用,将评查结果与干部考核结合起来。评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将作为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各中级法院进行考核的参考依据。
评查机制还将突出监督、纠错和引导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差错,确保司法公正。对于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确有错误的,应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及时发现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分析原因,推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引导法官正确办案。
作者: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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