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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故意杀人案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7

  4、最后,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个在本案中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那就是用手掐受害人的颈部会不会一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或者说被告人是否明确这种后果的必然发生?!我们认为答案都是否定的!

  从通常角度和朴素眼光来看,手掐颈部一般都是和死亡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绝对不可以随便到通常的认识标准的地位,更何况,手掐颈部以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和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甚至与双方在相互殴打过程中受害人反抗所产生的反作用力都有很大关系,因此,我们绝不赞同二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说法,同时,这种认定也缺乏相关技术上和理论上的支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行为一定会导致受害人伤害结果,即使这种伤害结果可能是极其轻微的,也可能是非常严重的(死亡)。

  三、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以后虽因为惊慌、害怕、后悔而没有对受害人采取抢救手段并自残,客观上并没有逃避侦查,同时也反映出其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并愿意为之承担责任,他当庭亦多次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家人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这些都是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具体表现。因此,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关注。

  辩护人:陈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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