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22 11:41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的四项事实,没有一个单项构成犯罪,也不能把六项简单相加而认定其“情节恶劣”并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通过对本案的全面了解,我们认识到被告人是具有一定过错的,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这是值得被告人反思与检讨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要受到刑事制裁,刑法应当谦仰,当用民事的、行政的方法足以惩戒、警醒被告人的,就绝不应当采用这一极为暴烈的手段。“打击”早已不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相反,教育感化才是其终极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我们希望合议庭依法审查,严格司法,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用法律母亲般的温暖教育、感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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