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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时效
www.110.com 2010-08-03 17:49

  劳动争议时效

  用人单位于11月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送达书面决定时当事人在外地,于是从劳动者家的门缝里塞了进去。劳动者于次年4月给单位领导写了一封信,表示知道自己被除名,希望单位给个机会,但未提到收到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与11月起诉,此时是否已经过了实效?(单位无法举出书面送达的直接证据)

  律师解答:

  首先在我国,劳动纠纷除了拖欠工资的情形外,都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要先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你的案例中,劳动者并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单位也无法证明其确实发了通知。此时(11月份)并不能视为劳动者已经知道合同解除。而4月份劳动者给单位的信件中表示已经知晓了除名事实,则时效从这时开始计算,一年内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故劳动者于次年11月提交仲裁的话,显然是没有超出一年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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