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扭送行为与正当防卫非常类似,实践中的区分最简单的是行为起因和行为目的的判断。扭送行为的起因包括曾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和正在发生的犯罪事实,而正当防卫的起因只能限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扭送行为的目的是制服犯罪人送至司法部门处理,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防卫自身和他人利益不受侵犯。
黄:其实,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是更难区分的两类正当化事由。自救行为的基本要求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律程序不能或难以恢复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力量救济权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侵害正在发生,而后者是侵害已经实施终了。前面我们提到的送水站老板的行为中,实际上既包括自救行为,也包括扭送行为。夺回赃物是自救,制服犯罪嫌疑人则是扭送。
蒋:我以为,如果说国家的公力救济是一种经常性措施,正当防卫则是一种补充手段,但正当防卫制度并非万能,对于侵害已经结束而公力救济又不能及时的情况下,自救行为和扭送行为便被赋予进一步补充的意义。同样,紧急避险作为紧急情况下解决义务轻重权衡的法律问题的制度,其缺陷也存在。比如,如果义务不可选择,如何解决此类法律问题?如甲带两个孩子渡河,中途翻船遇险,时间只足以救助一个孩子,救助谁?这不仅仅是道德上谁优先的问题,关键是行为人本身负有两种义务,基本上同等,在不能同时救助的情况下,不救助谁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黄:你所提到的问题非常有意义。正当防卫、自救行为和扭送都对国家公力救济具有补充作用,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承担的义务。这里有一个义务选择的问题,比如面临生命危险侵入他人住宅,又如遭受重大财产损害选择较小的损失。但在无可选择的情形,应当承认行为人都负有义务,但他没有能力履行两种义务。西方理论是通过义务冲突理论来解决的,并将义务冲突作为正当化事由之一。通说认为,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法律义务时,不得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冲突的数个义务同等,均为法律义务,而非道义义务、宗教义务,在义务轻重上基本相等。
蒋:您所提到的义务冲突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我总认为,是否不引入义务冲突就不能解决我们实践中的问题?比如,甲与母亲、妻子出游,母亲、妻子同时遇险,甲救助母亲而未来得及救助妻子,显然,甲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解释?如果没有义务冲突理论,是否就不能解释甲未能救助其妻的刑事责任问题?
- 上一篇:扭送的法律地位
- 下一篇: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相关文章
- ·离婚协议中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 ·离婚协议书中给付金钱义务约定和处理
-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 ·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义务如何处理
- ·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处理
- ·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纠纷处理原则
- ·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如何处理
- ·2010年司法备考: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 ·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具体处理
-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有冲突如何处理?
- ·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如何处理?
- ·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如何处理?
- ·浅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行政行为的可复议
- ·排污申报登记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 ·谈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处理
- ·谈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处理
- ·云南省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 ·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