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3)
www.110.com 2010-07-07 16:47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拟测试的控制及其数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拟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
与拟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越大,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就越多。
得出控制运行无效的结论所需要的证据数量,通常比得出其运行有效的结论时少。
第四十三条 与控制相关的风险包括该控制无效的可能性和因控制无效可能产生的重大缺陷。
下列因素影响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
(一)该项控制拟防止或发现的错报的性质和重要性;
(二)相关账户和认定的固有风险;
(三)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动,进而可能对该项控制设计或运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账户是否曾经出现错报;
(五)企业层面的控制对其他控制的监督的有效性;
(六)该项控制的性质及其运行频率;
(七)该项控制对其他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八)执行或监督该项控制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发生变动;
(九)该项控制是人工操作还是自动完成;
(十)该项控制的复杂性,以及运行过程中需作出的判断的重要性。
第四十四条 如果发现偏离企业控制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与所测试控制相关的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控制的日期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尽量在接近管理层评估日执行控制测试;
(二)控制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
第四十六条 管理层可能为提高控制效率、效果或弥补控制缺陷而改变企业的控制,如果被取代控制对控制风险的评估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被取代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在期中时点测试特定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证据,以证实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在确定将期中时点的测试结果延伸至期末而需要获取的补充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在评估日前测试的特定控制,包括与控制相关的风险、控制的性质和测试的结果;
(二)期中时点获取的有关控制有效性的证据的充分性;
(三)剩余期间的长短;
(四)期中时点之后,内部控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
第四十九条 对于后续年度的鉴证,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执行内部控制鉴证所了解的情况。
下列因素可能影响后续年度鉴证中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
(一)以前年度鉴证中所实施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以前年度控制测试的结果;
(三)上次鉴证之后,控制或其运行流程是否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每年改变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增加测试的不可预见性并能够应对环境的变化。
注册会计师每年应当在期中不同的时间段测试控制,并增加或减少所执行测试的数量和种类,或者改变所使用测试程序的组合。
第四章 评价控制缺陷
第五十一条 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缺陷、应关注缺陷和重大缺陷。
如果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错报,表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控制存在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有合理可能性导致企业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不能被及时防止或发现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
应关注缺陷是指内部控制存在的、其严重性不如重大缺陷但却足以值得负责监督企业财务报告的人员关注的某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注意到的各项控制缺陷的严重性,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合并起来是否构成管理层评估日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五十三条 控制缺陷的严重性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企业控制是否存在无法防止或发现账户余额或列报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二)因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导致的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
第五十四条 控制缺陷的严重性与错报的发生与否无关,而取决于企业控制是否存在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的合理可能性。
第五十五条 风险因素对评价一项缺陷或几项缺陷的组合是否可能导致账户余额或列报出现错报产生影响。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账户、列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二)相关资产或负债容易发生损失或舞弊的程度;
(三)确定相关金额时所涉及判断的主观性、复杂性及范围;
(四)该项控制与其他控制的相互作用或关系;
(五)控制缺陷之间的相互作用;
(六)控制缺陷的未来可能影响。
第五十六条 在评价一项或多项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错报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受控制缺陷影响的财务报表金额或交易总额;
(二)受本期已发生或预计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控制缺陷影响的账户余额或某类交易所涉及的活动数量。? 第五十七条 在确定一项或几项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下列迹象可能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二)重述财务报表,以反映重大错报的更正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识别出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该错报不可能由企业内部控制发现;
(四)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第五章 完成鉴证工作
第一节 形成鉴证意见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获取的鉴证证据,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第六十条 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意见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按照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披露是否适当。
第六十一条 只有在鉴证工作范围没有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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