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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5)
www.110.com 2010-07-07 16:47


  (一)企业于特定日期按照适当的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在工作过程鉴证范围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等术语。
  第八十三条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不附加说明段、提请关注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鉴证报告时,应当遵守本指引本章第三节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四条   鉴证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十五条   鉴证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十六条   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内部控制及评估报告的责任且已批准评估报告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形成鉴证意见的日期。
  第三节   非标准鉴证报告
  第八十七条   如果认为发现的控制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将导致一个或多个重大缺陷,除非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第八十八条   当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对其发表否定意见时,鉴证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指引对重大缺陷的定义;
  (二)说明注册会计师识别的重大缺陷以及管理层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由管理层识别的重大缺陷。
  如果管理层评估报告中未包含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鉴证报告,说明重大缺陷已经识别、但没有包含在管理层评估报告中。此外,鉴证报告应当包含对重大缺陷的描述,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以及重大缺陷在存在期间对企业编报财务报表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等具体信息。
  如果管理层评估报告中包含了重大缺陷,但注册会计师认为重大缺陷的披露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则应在鉴证报告中说明这一结论,并公允描述有关重大缺陷的必要信息。
  第八十九条   如果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报告:
  (一)管理层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要素不完整或表达不当;
  (二)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三)管理层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中包含其他信息。
  第九十条   如果确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要素不完整或表达不当(例如,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意见存在不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增加说明段。
  第九十一条   如果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九十二条   当因工作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说明工作范围不足以为发表意见提供保证,并用单独的一段或几段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实质性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部控制鉴证的特征,否则可能造成鉴证报告使用者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
  第九十三条   当注册会计师拟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且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使其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时,鉴证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缺陷的定义;
  (二)对已识别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任何重大缺陷的描述。
  第九十四条   如果认为由于工作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就未能满意地完成内部控制鉴证,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沟通。
  第九十五条   如果除法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外,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中还包括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说明不对这些信息发表意见。
  第九十六条   如果认为其他信息含有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一事项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当讨论之后认为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仍然存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其对这些信息的看法告知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当其他注册会计师已对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分部、分支机构等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进行鉴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规定,确定是否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七章   工作底稿
  第九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鉴证工作底稿。
  第九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内容形成鉴证工作记录:
  (一)制定的内部控制鉴证计划及其重大修改;
  (二)识别企业层面和流程层面的风险及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果;
  (三)测试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
  (五)对识别的重大事项的处理;
  (六)形成的鉴证结论和意见;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指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录: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参考格式
  1.标准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对后附的贵公司管理层在××××年××月××日作出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效性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企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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