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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到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www.110.com 2010-07-08 10:10

    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侦查机关应抓紧开展侦查工作,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防止超过羁押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第二天起到侦查终结时止,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任务。但有的个别案件案情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犯数罪,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在两个月内还没有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1.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我国一些边远地区,如新疆、青海等地,由于交通不发达,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办案的时间大多花费在路途中了,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做到侦查终结。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都可以延长办案期限,还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普通的案件就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2.属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这主要是考虑在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中,有组织、有目的地从事一些犯罪活动,犯罪人数较多,犯罪分子之间又多订立了攻守同盟,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和侦破带来许多困难。所以,对这类案件,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的案件涉及地区广,罪犯流动性大,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的难度。当然,对流窜作案的案件的侦查期限再延长两个月,也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以。
    4.必须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跑许多省区,甚至还要到国外去,这必然在路途中花费许多时间,因此,有必要再延长两个月的办案时间。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侦查终结,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即对这类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七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而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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