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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涉嫌巨额贩毒案一审辩护词(2)
www.110.com 2010-07-08 13:29

  其二、梁XX不用付款就可以收货,这不符合毒品交易习惯吧?
  其三、警方监控整个交接货过程,在梁XX与阿芝交接货后不到10秒钟,就把梁XX抓获了,这种情况,警方也可以轻而易举地把“阿芝”抓获,为什么却不抓“阿芝”呢? “阿B”、“阿芝”是不是警方的线人?
  本案中,不能排除警察设圈套特情诱人犯罪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这一情况,控方曾在审查起诉阶段,高度关注了我们出具的《律师意见书》,把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我们对控方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非常赞许,但公安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后,这方面却没有改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情况?司法实务中,由公安认定自己所做违法事真的不太可能!如果认定了,不是把自己好大喜功、政治前途给毁,有谁那么笨呢?
种种迹象表明,本案的确存在特情诱人犯罪情况。
  六、本案属贩卖毒品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未遂与既遂适用不同的刑罚,而界定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通说为:
“贩卖以毒品是否卖出成交即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犯罪分子为寻找买主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但在售出毒品前被抓获归案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行为人是否获利不能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在行为人获得利益或已达成转移毒品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仍不能认为既遂”(参见李希慧主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2001年版,P585)。
  “贩卖毒品罪的未遂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二、行为人为贩卖毒品而买进毒品,或者买进毒品后尚未卖出被查获的。其三、对非法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试图加以贩卖,尚未卖出而被查获的”(参见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P299)。
  在本案中,由于在梁XX“着手”时即受到警方控制,涉案的摇头丸没有卖出,从而没有流入社会,因此,在犯罪阶段上显属未遂。
  七、 梁XX的身体、家庭状况问题。
  梁XX在十几年以前遭受负心男人的抛妻弃子,孤身一人携子相依为命,且重病在身,儿子无业,实为经历坎坷。梁XX患有严重的类风湿等疾病,至今已达9 年,病情日趋严重,被关押后,更加严重,已发展到不能自主洗面、刷牙、冲凉、穿衣、吃饭、上卫生间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对此案快审快判,让梁XX能尽快到监狱服刑,更利于对梁XX的教育、改造和身体状况。
  还有,庭审表明,梁XX从归案至今,一直如实供述,对自己的失足之行已表示深深的忏悔。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热诚期望贵院给梁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依法对梁XX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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