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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08 13:35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继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判决的量刑已经考虑了上诉人刘继福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时间、用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刘继福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显刚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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