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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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认为,如果本案中王建选、陈云所受到的伤害不是轻伤和轻微伤而是重伤或死亡,本案就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量刑是五年。人民法院不能为了加重对被告人的惩罚而改变本案的定性。同样的犯罪目的、同样的犯罪动机、同样的犯罪过程,仅仅因为受害人伤害程度差异而构成不同的罪名逻辑上是不通的,也破坏了刑法应有的权威。
综上所述,被告人尹龙雇请他人殴打他人,造成王建选、陈云轻伤和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恳请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改变本案的定性,减轻对尹龙的处罚。
辩护人:胡瑾律师
200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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