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应将抽象行政行为适当的纳入受案范围,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督促行政主体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能够依据法定的职权、法定的程序。降低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这同时也保证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范围上的一致,保证了法律规范的统一性。
此外,我国还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立法监督。我国《立法法》第88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注释:
① 马原主编:《行政审判实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51页。
② 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页,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90页。
③ 参见《经济日报》1997年5月14日。
④ 参见《中国经济时报》1997年7月9日。
⑤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60页。
⑥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66页。
⑦ [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⑧ 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第65页。
⑨ 高鸿:《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版第3期。
⑩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5页。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27页、第730页。
参考书目:
1、《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张树义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版。
3、《行政法学新论》 应松年主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1998年版
4、《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著。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日本行政法通论》,杨建顺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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