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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7 号
www.110.com 2010-07-17 22:14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站地区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天津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东区人民政府设立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天津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天津站地区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天津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天津站地区派出机构依法对天津站地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公交治安、交通秩序实施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统一协调,支持和配合站区办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天津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天津城投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天津站城际广场换乘中心、海河广场地下结构、地面广场等的养护、维护、运营和管理,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九条 天津站地区内其他资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符合天津站地区的统一要求,并接受站区办的监督。
  第十条 站区办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精简高效,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站区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机关办理涉及市容环境、市政园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天津站地区管理秩序的,应当在审核批准前征求站区办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天津站地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的综合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城市管理分类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天津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天津站地区对外经营的场所应当设置卫生间,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天津站地区的出租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车辆应当无拒载、无抢行、无强行揽客,规范有序运营。
  第十五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一)占用广场和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采用流动方式兜售物品;
  (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标语;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交通、客运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非运营区域、道路上停车候客、揽客的;
  (三)出租汽车拒载、扰乱站点秩序的;
  (四)长途客车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和客运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天津站地区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二)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三)为营运车辆揽客、倒客;
  (四)流动散发广告宣传制品;
  (五)三轮车、人力车载客经营;
  (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商业经营招揽顾客;
  (七)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站区办责令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站区办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经教育即时改正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站区办对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站区办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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