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宇建筑集团一职工工作中突发疾病,因抢救情况不理想,家属提出主动放弃治疗而后死亡,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认定属工伤。山东金宇建筑集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12月13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的终审判决。
死者孙家岭系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8月23日7时许,孙家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当日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次日凌晨2点40分病人停止呼吸,血压降低,主要靠呼吸机控制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8月24日18点,孙家岭家属向医院提出拒绝治疗申请书和自动出院申请书,放弃了对病人的治疗,病人于25日凌晨死亡。随后,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处理意见为“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10月10日死者孙家岭家属向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死者孙家岭的死亡视同工伤。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将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孙家岭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予以确认,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孙家岭与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死者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清楚。虽然死者家属向医院出具了拒绝治疗或者检查申请书,但从形式来看是医院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不能体现患者的真实病情,在患者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的情况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家岭是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事实清楚;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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