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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山中毒事件的行政法思考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作为一名关注食品和药品法达七年之久,并且曾在南京生活学习七年之久,对这座古城的一草一木都有着浓郁眷恋之情的学生,当通过网络读到汤山中毒事件的新闻,看到新浪论坛上连篇累牍的评论,在《21世纪环球报道》上看到中毒者家属那绝望的面容和哭泣的脸庞时,我的心在泣血。但在此笔者并不想对汤山中毒事件的政治经济背景作全面的剖析,仅对其中涉及到的部分问题谈些个人的粗浅之见。

  1、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与责任

  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了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先后制定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类食品卫生标准及管理办法。现行的《食品卫生法》是于1995年10月颁布的,该法的第1条就指明了立法宗旨在于“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食品卫生法》第33条也规定了食品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对违反该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规定“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在汤山事件中,中毒者系因服食油条、豆浆、烧饼等源自和盛豆业连锁店的早餐而中毒乃至致死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应责令和盛豆业连锁店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并处以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另外如果查实该案确系故意投毒所致,那么投毒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并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符合投毒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应对投毒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据人民网、新浪网多家媒体报道,汤山事件的第一批中毒者是于14日清晨四点五十分送到解放军八三医院的,五点多钟八三医院的医生已多次挂110电话报警,但和盛豆业连锁店的豆浆、烧饼等一直卖到将近早晨七点,早上八点公安部门才派人查封该店。三个小时的时间,本可挽救多少不必要逝去的生灵,本可避免多少中毒事件发生。笔者认为,面对中毒事故这一威胁汤山全镇居民的紧急事件,汤山镇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没有在合理的时限内,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因不作为状态的持续,导致违法销售食品的现象持续,产生了对居民的更大损害,因此应当追究其行政不作为责任。不仅应追究公安、卫生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纪责任,还应追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赔偿责任。(理论探讨参见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行政法论丛》第2卷,第272页)

  2、从“毒鼠强”看对高毒剧毒农药的规制

  据报载,在汤山事件中,经专家化验,已确认毒药的成分系“毒鼠强”。什么是“毒鼠强”呢?它的化学名为四亚甲基二砜四氨(Tetramine)。据1952年的文献报道,以毒鼠强处理过的土壤生长的冷杉,4年后结的种籽还能毒死野兔。民间把毒鼠强称为“三步倒”、“闻到死”,但是对于这样一种剧毒品,政府究竟出台了怎样的规制措施?在实践中又是如何运作的呢?为什么能轻易的流入私人之手,成为寻仇泄愤的常用作案工具呢?

  从毒鼠强的管理,也可以看出我国剧毒高毒农药管理的“多头”状态。公众一般会以为毒鼠强既然是“毒药”,一定算是“药品”了,孰不知它并不接受《药品管理法》的规制,在2001年颁布的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02条中,将药品限定为“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那么毒鼠强就被排除在药品范围之外,也就被排除在《药品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就意味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毒鼠强等“农药”不负规制责任。根据国务院于2001年修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第5项的规定,毒鼠强作为“预防、消灭或者控制”鼠类的药物,属于农药的范畴,应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它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同时尽管在《农药管理条例》第4章中,以“农药经营”为题对农药经营单位所应具备的许可条件予以规定,但对于毒鼠强等剧毒高毒农药的管理,却语焉不详。值得注意的,在2002年6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第199号公告中,已明令停止受理毒鼠强、六六六、滴滴涕等18种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但实践中收效并不大,各地依然无法对毒鼠强等高毒剧毒农药的流通渠道加以有效控制,以至于能较轻易的买到这些农药,因这些高剧毒农药导致的中毒事故也时有发生。仅广西壮族自治区,从1998年到2001年,就有155人死于鼠药中毒。(《八桂都市报》2002年4月12日)

  明令禁止销售的毒鼠强依然在市场上流通,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对高剧毒农药管理体制的盘根错节,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包括高剧毒农药在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国家经贸委负责农药生产许可,卫生部负责农药毒性评价以及中毒预防与控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负责高剧毒农药的质量监督和标准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公安部负责相应的社会安全管理。真可谓是“九龙治水”。组织法上划分的不明晰,使得行政责任机制不明确,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现象。高剧毒农药的规制,事实上处于一定程度的真空状态,也就不足为怪。

  在美国,在1938年就成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国会在1947年出台了《联邦杀虫剂、灭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FIFRA),对包括灭鼠剂在内的高剧毒物质加以全面规制,从品种和设施的登记,到对其试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的要求,到记录的保管,对设施的检查,对产品的撤销与暂扣,以及相应的处罚、申诉和救济,都作了缜密细致的规定。面对汤山中毒事件,应对我国现行高剧毒农药规制体系加以反思,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用药品规制职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药规制职能,卫生部门的食品规制职能,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能加以整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效统一权威的食品和药品管理体制。

  3、从对汤山事件的报道看加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汤山中毒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给予了高度重视,江苏省委、省政府及有关方面采取紧急措施,尽最大努力抢救中毒人员。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以及江苏省和南京市的媒体,都对汤山中毒事件给予了及时报道。通过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等多渠道的新闻报道,使得公众可以及时了解汤山中毒事件的发展及救治过程,不仅可以使得汤山镇和南京地区的居民进一步了解真相,稳定情绪,提出意见和建议;也有助于社会各界对死难者以及中毒者给予关心慰问,奉献爱心,有助于社会信任机制的营造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政府也可从中获得反馈,以努力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正如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所论述的那样,“新闻自由不仅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权力的滥用,还可以促使政府更好的满足公众的基本诉求”。(宋华琳译:《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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