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男)、李某(女)系夫妻,李某住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朱某的户口在河北,二人结婚后,李某想将其夫朱 某的户后迁至北京,同自己一起落在本村,但根据该村的规约,女方同外村人结婚后,户口要随男方迁出,落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故该村拒绝接受朱某的户口。李 某、朱某遂向户口管理的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但公安机关的答复是没有村的接收证明,我们不能迁户口,无奈,二原告找到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政府处理,政府 答复为,因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行政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所以不能要求村出具接受证明。二原告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律教育网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户口的争议能否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意见认为,依据《解释》 第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受理的范围是行政相对人受到侵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因为户口既不是人身权也不是财产权,而只是一种所谓的迁徙权,属于宪法规 定的原则范围,另外,农村的村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所监督的,既然法无明文规定,当然不能受 理。
[评析意见]法律教育网
对于该案,笔者认为其涉及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存在也不是没有任何交集的,户口虽然处于中间地带,但它的存在与否完全影响着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对村委会的规定法院是不能干涉,但其规定应当具有 合宪性,限制户口的迁移明显违背了宪法的宗旨。法官在评价利益、衡量利益的选择过程中,就不能死守着法条循规蹈矩,而无视正当利益的损害,这样不仅会使政 府、法院在人民的心中失去信任的地位,拥护的力量,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是如此,法官从事诉的利益的判断时,应从利益辩证的角度来看,现在宪 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扩大保护的趋势,倘若接受朱某的户口迁移,对村委会并没有任何损失和影响;若不接受,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 迁徙自由和今后的合法权益,而且该村规约的也具有违宪性,宪法在修改后所彰显的保证国民诉权方面的各项价值也就成为了利益衡量的首要依据,无论相对人提出 的利益是否可诉,法官都必须给出相应的、合理的、充分的“合宪解释”,而不能仅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就作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这样的裁量行为、 不当的判断和限制都应该被认为是违宪行为,更无法起到对现行立法漏洞的补充,保护弱者的作用。因此从合宪和保护公民切身利益两个方面出发,笔者认为法院也 应该予以受理,户口的争议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教育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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