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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www.110.com 2010-07-19 16: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淳建罚(×年)第×号
××××单位(个人):
地址:×××××××                     法人代表:×××
经查核实,你单位(个人)在开发建设××地×××××项目中,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具体问题为未实施规划程序),形成了违法建设事实,违反了国家规划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条规定,经研究处罚如下:
对上述违法建设行为按工程造价的×%的标准进行处罚,以上处罚核定总额为×万×仟×佰×元×角整。
责令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6条和51条规定,你单位(个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淳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机构编码:0145067003

淳安县建设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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