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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目药业、章鹏飞、(2)
www.110.com 2010-07-19 16:03

  对于天目药业向现代物流提供资金资助1,100万元这一事实,章鹏飞、郑智强辩称,这一款项系天目药业与关联方现代物流共同设立天目物流的第一期出资,该投资事项已经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作了公告,但是由于其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错误地直接汇到了现代物流账上。后来现代物流将该款项还给了天目药业,因此不需要披露了。

  审理认为,天目药业所称在长达四个半月的时间内,未发现因财务人员失误将款项汇错的情况,其真实性无证据支持,且不影响对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这一事实的定性。而且,对投资计划的披露不能代替其后发生的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不能免除不按规定披露该事项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章鹏飞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其本人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上是一位新入门者,学习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章不够,因此在主观上没有明知故犯的动机;其已针对违法行为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其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资金占用时间短且已悉数收回,并未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审理认为,天目药业被占用的资金确已归还,没有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且章鹏飞配合调查,有悔改之意。这些情节,在审理时都已经在量罚上给予了充分考虑。

  郑智强在申辩中提出了与章鹏飞上述三项理由相同的理由,并称有关天目药业与控股股东关联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为事后知悉。

  审理认为,郑智强作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在知悉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事项后不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审理时,已考虑到其参与违法行为的次数较少,以及天目药业作为自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大额项目如资金调拨、银行贷款等由董事长直接负责的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对其给予了法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郑智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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