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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2)
www.110.com 2010-07-19 15:48

    (四)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就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特殊的举证规则。即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民事权益主张负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方式,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维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适用调解。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是民事争议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不适用调解。2、是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实体判决, 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诉讼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适用调解。

    (四)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争议处理属优先适用行政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可适用调解。

    (五)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实体判决,并可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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