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早已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但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是否是可附带地解法有关民事争议?现行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带来在附带范围方面的诸多争议。当两个性质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竞合在一起时,究竟如何妥善地受理,本文试作探折。
一、合并审理、分别审理或附带审理的问题
如何解决同一事件的当事人向行政庭提出的性质有别而又互相关联的两个诉讼请求,目前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均有不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合并审理。即将当事人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或视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二是分别审理。即将两个诉讼请求分庭审理,一般先由行政庭审理行政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再由民庭审理属于民事诉讼系列的民事争议。三是附带审理。即两个诉讼均由行政庭审理。在首先解决行政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附带解决与此行政诉讼相关的民事争议。
笔者以为,根据判决的确定性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上述三种审理方式中以附带审理方式更为适宜。理由是,根据判决的确定性原则,只有两个以上案件附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法律关系时,诉的合并才是合理的;而在两个诉讼虽相关联但各属于不同的诉讼系列时,诉的合并就有悖于法理。况且,由行政庭去审理民事诉讼也易影响判决的准确性。所以。合并审理两个非同种类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是不妥的。至于分别审理方式也显有弊端,两个诉讼请求虽性质有别,但毕竟是同一争议。由两个合议庭去解决同一争议,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显然有违于诉讼经济原则。同时,分庭审理同一争议如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就难以解决和执行,也不符合判决的确定性原则。而附带审理方式则能较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首先,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地解决民事争议,行政庭以解决行政诉讼请求为主,避免了有悖于法理的不同种类的诉的合并,保证了判决的确实性原则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由行政庭审理属同一争议的两个诉讼请求,附带解决民事争议,避免了分庭审理易于出现的矛盾判决,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全面和及时地处理案件。再者,由同一合议庭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当事人来说可以避免重复诉讼,尽快地解决诉讼请求,所受经济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对人民法院来说,可以节省审判力量和缩短办案时间,有得于提高办案效率。由此可见,附带审理方式既符合判决的确定性原则,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是行政审判实践中解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较为合理可行的办法。
二、附带审理成立的条件
合议庭如何确定某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呢?这就需要分析确认两个诉讼请求的诉讼法律关系归类和两者的互相关联情况,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得以成立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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