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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农业再保险利弊
www.110.com 2010-07-17 07:40

  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省(市、自治区)政府为农业保险兜底已不再是个别现象,即当保险公司因承保农业保险业务的赔付率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后,不再承担超过该赔付率后的赔款,改由政府承担。也就是说,政府将为超过一定量后的农业保险损失买单,政府因此承担着巨额财政支付的风险,催生了政府转嫁风险的需求,政府为转嫁风险而购买再保险的行为应运而生。

  2009年,北京市农委向再保险人购买农业再保险巨灾超赔保障,保障程度是农业保险损失率高于160%后的超额损失,开启了政府购买农业再保险保障的先河,被业界誉为农业再保险“北京模式”。相信即将到来的2010年,将会有更多的地方政府尝试“北京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践效果还有待于时间来检验,但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分析当属恰逢其时。

  任何事物有利也有弊,这是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政府购买农业再保险之利显而易见,可以概述为以下几点:

  一是有利于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的稳定,进而增强政府财务稳定性。政府为抵御不可预见的偶发性巨灾设立巨灾基金,以备大灾之时作政府救济之需。由于巨灾的偶发因素,或正常年景,或大灾之年,具有极不确定性。巨灾基金因大灾之年发生巨额支付而产生剧烈波动。通过购买再保险,政府以每年支出一定的再保险保费,换取相当于再保险保费几十倍甚至更多的风险转移。即使出现大灾之年,由于有再保险保障,大大减轻了政府救灾支出的压力,巨灾基金得到很好的保护,巨灾基金的稳定性显着增强,提高了巨灾基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水平。

  二是树立了政府积极有效作为的形象,切实体现出政府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从更深层次看,政府重视民生、为民谋利益之举赢得民心,为政府施政产生积极影响。

  三是开阔了政府转移风险的新思路,彰显了行政救济的市场化方向,打破了传统上灾后依靠政府救济的单一模式,体现了由财政拨款救灾向建立灾害补偿机制转变的科学理念。

  此外,政府为转移风险而购买再保险,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功效,使不确定的发生高额支付可能的事件化为确定的小额支付事件,使无规律的财务波动变成完全可控的财务稳定,闪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火花。

  然而,在肯定政府购买再保险转移风险之利时,其弊也相伴而来,主要有:

  一是为政府消极抗灾减损埋下伏笔。政府作为再保险买家,为体现购买再保险的价值,不自觉中存在“不赔不划算,多赔多赚”的潜意识,影响政府行使减损行政作为的积极性,听任损失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扩大。

  二是政府干预保险理赔的可能性激增。政府作为投保农户利益的代言人,利用政府在农业保险链条中的强势地位,干扰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通融赔付增加,理赔数量放大,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害。在政府无声或失声的环境中,农业保险领域原本高发的道德风险有扩大之隐忧。

  三是可能影响政府对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的投入热情,加大了保险赔付的隐患。现在在某些地方,已经出现政府与保险公司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的费用支出上进行讨价还价的现象。政府的理由乍听起来振振有词,防灾减灾让保险经营者受益,谁获利谁买单。且不说政府的账算得对不对,但至少说明政府在做出时难免会有所考虑。

  鉴此,针对业已面市的政府购买农业再保险保障的行为,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北京模式”是政府通过再保险手段转嫁风险的新尝试,还处于探索阶段,也没有国外成熟的做法可供借鉴,不宜广泛推广,有待在探索实践中总结经验。

  二、为政府可能的消极行政行为(或行政乱作为)设障。政府购买农业再保险保障只会使购买赔付率超赔,设立较高的起赔点,如至少为10年以上一遇的大型巨灾设防,将有效抑制政府的非理性行政行为。在此有必要指出,我国各地农业损失的历史数据普遍积累不足,多数历史数据产生于单一依靠政府救济的政策环境,简单移植历史数据造成估损偏低,有失真之虞,应考虑添加浮动系数。

  三、政府应在所购买的再保险超赔中自留相当一部分责任,确保政府在购买再保险保障后仍然与再保险接受人共命运,不因购买保障而影响正常的政府行政行为。

  四、处于农业保险链条上游的原保险公司必须经营管理规范,理赔处理严密,坚持原则,秉公履责。由此严格把守第一道理赔关,不惜赔、不错赔、不乱赔,真实反映客观损失的保险赔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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