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限制做出更加周详的规定,有助于打破行政区的垄断和封锁,将进一步推动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反垄断法》于8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该法单辟一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规定,涵盖《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具体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上述条款实际是对国内盛行的行政垄断做出的限制。所谓行政垄断是一个中国特有的概念,意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现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甚于经济垄断,素来为法律所限制。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即对行政垄断做出规定,主要内容有,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不得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限制本外地商品的互相流动。显然,《反垄断法》的规定更为周详。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限制的深化,将会进一步推动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目前,区域经济合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其他多个城市群为代表的经济一体化进程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受制于行政区划、地方财政体制、政府职能定位等多个因素,进展相对缓慢,多数都停留在交通一体化的层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司司长范恒山认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必须着力解决行政区和经济区域一体化发展问题,其关键在于打破行政区的垄断和封锁。
当然,《反垄断法》自身对行政垄断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一定不足。首先,行政垄断发生后,是由违法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上级机关处理,而非反垄断执法机构。大成律师事务所武峰律师认为,上级部门在争议发生时较难保持中立,同时机关工作人员既没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也缺乏处理竞争案件的能力。其次,在服务业不断壮大的时侯,将行政垄断的对象限制在货物贸易领域。再次,只强调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和商品,没有考虑中国较普遍的逆向歧视,即对外地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实际上,单纯依靠一部《反垄断法》并不能缔除行政垄断现象,若要根治,须从两个方面入手,即消除政府设置行政垄断的动机,并削减政府设置行政垄断的能力。首先,要改革财政体制,调整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源,只有改变地方财政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依赖,才能消除政府动机。其次,改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使得政府在设制行政垄断方面的权力受限。
(刘林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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