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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还权于民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河南省郑州人喜欢吃馒头,所以馒头业比较发达。1998年,为了规范市场和加强馒头市场管理,郑州市政府成立了6个馒头管理办公室(市政府1个,各区政府5个)。对所有加工经营馒头的集体和个人,一律采取许可审批制度。每个许可证,要交纳1100元的办证费。并下文规定:不办许可证擅自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罚款3000至2万元。并规定加工者每天必须在馒头办指定的面粉经营部门购买不少于60袋面粉(面粉经营部门每袋面粉给馒头办提成5角)。

  没想到,两级“馒头办”为争夺办证权、处罚权,拒不承认对方所发生产许可证,你发证,我照罚!2001年3月,群众举报一家馒头厂非法生产,市“馒头办”到场处罚,馒头厂忙打电话到区“馒头办”求援,最后,两级“馒头办”在现场僵持几个小时,甚至互相辱骂……最后,以郑州市政府发文撤销两级“馒头办”了事。

  馒头办现象反映出各级行政机关设定许可的主体过多过滥。谁都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许可,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可以创制许可,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它的职能部门包括乡镇一级的行政机关都在创制许可,所以许可的种类就自然增加了,法律没有任何有效的限制。有些行政机关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为了利益或者为了收费,就创制一种许可,它设定的背后都有一个收费的问题,这是乐此不疲长期以来不断扩展许可事项的一个主要原因。

  对“馒头办”叫停!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国务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这些机关也不能随意设定行政许可,而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根据上述规定,省会城市郑州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更没有权力成立一个发放“馒头生产许可证”的“馒头办”。

  行政许可作出之后,不得擅自改变或废止

  政府说话不算数要赔偿

  2003年安徽省某市正式启动以书报亭“更新换代”为主要内容的“报刊零售网点整顿项目”,此举初衷在于拆除旧书报亭,购置一批新书报亭,建一道城市风景线,优化投资硬环境。

  2003年9月4日,经过数百人激烈的竞争,200多个书报亭拍卖出了200多万元。

  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1000元补偿金够做什么?像我们这样五十多岁的年龄,身体也不好,又没有一技之长,可以说只会卖报纸。”这是书报亭老板的疑问。

  疑问只是疑问,争议只是争议,在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之前,取消行政许可是否应该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尚无一个法定的标准。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之后,不得擅自改变或废止已生效行政许可,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改变,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被许可人,并对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领导小组”对经营权的拍卖则在行为上否认了政府先前授予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剥夺了原经营者的经营权。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应当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补偿1000元了事。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认为,即便在行政许可法尚未实施之前,某市也应从保护困难群众的立场出发制定补偿标准。把未获得经营权的原经营者组织起来进行再就业培训,才算得上真正的“有情操作”。

  如果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除了“信赖利益保护”问题,该市在报亭经营权重新许可的过程中,还存在两项违法之处。

  其一,领导小组无权实施行政许可。

  其二,领导小组组织拍卖经营权,在行为上代行了土地局、规划局等部门的职权。这在今年7月1日之后属违法操作。领导小组的这种行为在学上被称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后方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后,不能拖着不办

  20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决定

  2004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的执法人员来到了成都机场高速路两侧,以整治乱设的广告牌为由将路边所有的广告牌进行强制拆除。机场路十几家广告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认为属于他们的四十多座广告牌当时都是经各部门层层审批,办理合法手续的,怎么突然变成违法广告了呢?

  据央视报道,当年,在机场路竖广告牌是非常不容易的,广告商们天天顶着炎炎烈日到工商、土地、交通等部门交费,跑断了腿费尽口舌办完各种手续后,还要再花20万元的建设成本才能在指定的地方竖立广告牌。

  到2001年年审的时候,广告商突然被告知由于政府职能发生转换,工商局不再对“广告牌竖立的位置”这一项进行审批,而是转到了市容环境管理局。但是,当广告商们跑到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打听情况时,却得知现在局里要搞清理,目前只能暂停审批,等待规划。

  一等就是两年多。2004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工商局、交通局5部门突然发出通告,机场路现有广告牌必须全部拆除,一个不留,而原因就是这2年广告牌没有通过市容环境管理局的审批。

  广告商们情绪激动地说:这些广告并不是没有手续,而是手续到期了,但是转到市容环境管理局后,你们一直不给批,白白空置了两年。现在突然要拆除广告牌,我们岂不是太冤枉了?

  通告发布两个月后,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对机场路两侧的广告进行了强制拆除。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分析,行政机关这种拆除行为,不仅严重背离了“信赖保护”原则,而且在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期限方面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逾期2年之久未作决定,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应该视为已经同意广告商继续经营广告牌,当然不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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