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权是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与必然结果,并作为生命自由权的工具而成为人类自保的权利基础。公民基于自我保全的需要而缔结的国家承担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责任,又负有自身不得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义务。因此,与民法财产权不同,宪法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厘定国家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制衡关系,而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大,更凸显出宪法财产权的重要作用。我国因城建改造中进行的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并且因为冠以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获得者了正当性。因此,在我国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时实行等值置换,并辅之以公正程序,从而削减大而不当的公权力当不失为现实之举。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国家公权;公共利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与此同时,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2]公民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以不同的方式与国家权力进行着以卵击石的殊死抗争,着实具有一丝悲壮的成份。在这一抗争中,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紧张关系从一开始就弥漫着浓郁的火药味。“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在近年来的城市化化改造的历史回顾里始终是抹不去的凄楚记忆。于是,公民财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又一次凸现在公众的视线里,并成为人们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所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台前幕后所暴露的、和所隐藏的一切问题进行分析,旨在考量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关系,并且从制度上如何去保障这种应然意义上的法治关系。
一、 从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公民财产权的性质
人权是天赋的,这不是事实,而是一种信仰、一种价值。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必须具有人的基本权利,否则,人与动物无异。天赋人权囗号的提出,旨在维护一个人的生命与尊严,对抗来自他人(是同类而不是其他动物)的压迫与专制。天赋人权的价值在于使人免于他人的暴力与凌辱,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于自我保全。于是乎,在一个人权话语的时代里,即使天赋人权已经具有了意识形态化的性质,人们也不会为求证天赋人权的科学性而质疑其正当性。天赋人权以其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的至高无上性而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价值化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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