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防止权力滥用为目的
“可能是比行政处罚更加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在实践当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公民不履行法律的义务,没有强制手段是不行的,因此行政强制是必
要的。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行政强制稍微不小心就会伤害公民的权利。所以,法律要非常仔细、审慎地考虑,使得每一个条款都能够和实际的情况联系起来。”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是我国知名的专家,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他说了这番话。
2005年12月24日,历时6年起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一经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即引起各方强烈关注。因为人们面对的是行政强制又“软”又“乱”又“滥”的严峻现实。
“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向人大常委会作行政强制法草案说明时这样表示。
而在此前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法制讲座上,信春鹰讲述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时也明确指出:目前实践中行政强制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执法不力,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因此,信春鹰强调说:制定行政强制法,既要治“乱”、治“滥”,也要治“软”。
治“软”,就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治“乱”、治“滥”就要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度
按照信春鹰对法律草案的解释,“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于是,人们在草案中看到了这样四项原则:
——法定原则。“设定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原则。“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关于“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在前述那次法制讲座中,曾被信春鹰称之为比例原则。她说,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不得滥用原则。“行政不得滥用。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和解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强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进行督促催告。
于是人们看到,在这四项原则的引领之下,草案中写入了一些顺民意、得民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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