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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4)
www.110.com 2010-07-19 14:31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授权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分局核发Ⅱ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通知》(渝食药监市[2005]27号)。

  (二)法律责任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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