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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3)
www.110.com 2010-07-19 14:27

  第二十五条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

  (二)不遵守法定的行政许可监督程序的;

  (三)应当协助、配合行政许可监督而不予协助、配合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纠正和处理外,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对受到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情节严重的,应当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并调离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岗位。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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