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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诉海南省百货公司土(2)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被上诉人海南省百货公司答辩称:(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内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以原审判决书第二项属超越职权为由提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变,其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没有查清退出土地位置之前即以处理决定的方式强制从答辩人用地红线图内划出土地给他人使用的做法,明显违法。因此,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在“超越批准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按海口市基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绘制的红线图所确认的位置由百货公司退出”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事实上,答辩人多占的555平方米土地,是历史原因而形成,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7月5日“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0条”及海南省人民政府(1995)50号文等有关规定,该多占部分亦应给被上诉人确权,但上诉人却以“收回答辩人所持红线图,重新核发”的错误决定。(2)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决书第二、三项判决所依据事由及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驳回。造成答辩人与他人土地使用重叠,其过错在于上诉人工作人员行政失误行为所致,上诉人以要求“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重新核发”的简单行政行为予以处置,明显错误。同时,答辩人对多占用土地面积问题,早于1989年9月已书面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确权,但上诉人于1990年又批准给他人使用,造成土地使用权的重叠。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87年10月24日,广东省海口市基本建设局以基建城(1978)135号《关于征地批复》一文,批准海南百货公司(即海南省百货公司)在义龙大队盐灶生产队木材公司南面鱼塘征用5亩6分土地建办公宿舍楼,79年12月10日又以基建城字(1979)152号文再次批准百货公司在自建宿舍区后边鱼塘征地2.8亩。两次批准征地共8.4亩,并绘制了红线图,确定了四至界限,但没标明坐标。1988年海南省扶贫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下称贫贸公司)向原市国土局申请土地建办公宿舍楼,原市国土规划局经报市政府批准于90年6月25日以市国规(1990)324号文件批准同意从省百货公司在八灶村多占的土地中安排1.6亩给贫贸公司,贫贸公司按批准手续领取了用地红线图,并准备施工,省百货公司以原市国土局批准贫贸公司的用地与自己用地范围重叠为由向市国土局提出异议,同时要求补征多圈土地555平方米。海口市国土局以市土字(1992)1142号文作出处理意见,经实地重新丈量,省百货公司现状用地面积比批准用地面积多出555平方米,因此在省百货公司用地西南角,省五金公司宿舍东边划出给省贫贸公司使用。省百货公司认为,填土平整鱼塘后所筑围墙与红线图用地不一致造成多圈土地并非故意且属边角地,应当允许我司补办征地手续,重新划给贫贸公司的用地仍在征地红线图范围内不能接受。市土地管理局又以市土字(1995)047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内容为90年发给贫贸公司的用地红线图因与省百货公司用地发生重叠,该图作废。省百货公司退还多占的555平方米土地,重新明确具体界址。省百货公司向原省国土局申请复议,省土地局于1996年4月8日以琼建复(199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土地局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市土字(1995)0472号处理决定,责成市土地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1996年9月9日,市土地局作出市土监(1996)1号《关于海南省百货公司与海南省贫困地区农业贸易实业公司用地重叠问题》的处理决定,对省百货公司使用5600平方米土地和省贫贸公司使用的555平方米土地范围在原地予以重新调整与明确,具体界址和坐标见附图(该图上未盖公章)。百货公司再次申请复议,省土地局作出琼建复(199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土监(1996)0078号处理决定书未正确执行本机关的(1996)1号复议决定,撤销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市土监(1996)0078号处理决定。1999年6月29日,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作出土海用字(1999)0198号《关于收回省百货公司用地红线图,重新调整用地范围的决定》,内容为维护省百货公司批准用地5600平方米;省百货公司退回超越批准数量多占的555平方米;收回红线图,重新调整坐标和用地范围。省百货公司向上诉人申请复议,上诉人于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内容为:维持市土地部门处理决定第一项,即维护省百货公司批准用地5600平方米,省百货公司退出多占的555平方米,撤销收回红线图,重新调整坐标和用地范围的决定,维持第三项决定;省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用地科重新核发的决定。被上诉人坚持多占的土地555平方米属边角地,理应由其补办征地手续后使用,上诉人则坚持按政府的批准从省百货公司的围墙内划出555平方米土地归他人使用,引起讼争,经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海南省国土厅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1978年、1979年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市国规(1990)324号处理决定,市土字(1992)1142号处理意见,省百货公司的报告,市土字(1995)0472号处理决定,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复议决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广东省海口市基本建设局于1978年和1979年两次批准海南省百货公司建办公宿舍楼征用土地共8.4亩,并在批文中明确规定须按该局地形图红线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超越界限和改变使用性质。海口市基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为上述土地分别制作了两张地形图,并加盖了海口市基本建设局城建管理专用章,第一张为第一次批准征地5.6亩地形图,第二张为两次征地8.4亩的地形图,两张地形图上均没有标明坐标。由于省百货公司填鱼塘修建围墙过程中不按红线图界址建造等原因,造成省百货公司实际占地比批准用地多。经市国土局实地丈量,省百货公司实际占地比批准用地多出555平方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均无异议,故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1999)0198号处理决定第一项“你司经批准使用的5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维护,超越批准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由你公司退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故被上诉人请求判令555平方米土地归其使用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上诉人维持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市土海用字(1999)0198号处理决定书第三项,即“你司所持的红线图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退回我局土地利用科重新核发的决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越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案省百货公司多占用555平方米土地属实,且至今尚未核发给土地使用证,应视为该土地登记尚未结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省百货公司批准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时,依职权收回红线图重新核发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坚持其多占的555平方米属边角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撤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项决定,即省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用地科重新核发的决定是错误的。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的(1990)0198号处理决定书第二项“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根据目前用地实际,决定收回你司所持有的红线图,按照批准的用地数量重新调整明确你司的用地范围”的处理决定,上诉人以其超越职权为由撤销该项决定的理由不充分,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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