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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政执法的复议监督(11)
www.110.com 2010-07-19 17:14



  二是被要求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发生行政争议并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就是讲,管理相对人不得对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进行审查。

  三是被要求进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通信行政法规和有关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这是因为,通信行政法规、规章属于行政立法行为,对行政立法行为的监督,应当通过专门的立法监督程序,行政复议不宜对这类通信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四是通信管理相对人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申请。这是因为,对通信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处理,情况比较复杂。作为具体通信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可能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被申请人的上级通信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样,对抽象通信行政行为的处理,势必要经过通信行政机关之间的转送、批复等公文运转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工作时间。这与行政复议的及时原则存在矛盾的一面,如果通信行政复议因此久拖不决,也不利于通信行政争议的解决,因此,原则上要求通信管理相对人在对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就该具体通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审查的申请。

  2、对具体通信行政行为的复议监督

  根据我国通信行政管理的实践,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通信管理相对人不服通信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通信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通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证书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信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我国对经营通信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通信业务。关于通信业务的种类目录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的数量,由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需要进行确定并公布。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二)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通信行政管理相对人向通信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或申请通信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通信行政机关在接到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通信行政机关必须颁发、审批或登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如果在此期间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审批或登记也不给予答复,那么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不予颁发许可证或者不予登记、审批有关事项的上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申请复议,如果不于颁发的决定是中央通信行政部门作出的,申请人可请求国务院法制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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