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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审查的法律思考(3)
www.110.com 2010-07-19 17:46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认识,可以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含义作出以下概括: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虽然在形式上不违背法 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上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损害了社会或个人的利益,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的违法处罚,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显失公正”只限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作出的显失公正的处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行为也不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显失公正”;

(2)“显失公正”只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超越权限范围就构成其他形式的违法;

(3)“显失公正”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违背了合理性原则,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

(4)“显失公正”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损害了社会或个人的利益;

(5)“显失公正”是一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行使司法变更权。这与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矛盾,而是赋予法院不同司法控制手段的需要,是法律特设的,用以弥补合法性审查不足,且必须予以限制的审查权。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与处理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界定,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主要靠审判人员依照立法精神,参照政策要求自行把握,即依靠所谓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确认。行政处罚显 失公正表现为处罚结果的明显不合理,不公正,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客观结果上。从理论上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显失公正”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l)畸轻畸重。即行政处罚与相对人应受处罚的违法事实严重背离,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就行政处罚本身而 言,并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新的违法行为的出现,防止、纠正侵犯权利的行为,保障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要达到法 律的目的,必须做到违法行为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与其过错大小相一致,所有的违法者不论地位高低,只要违法情节相同的,一般都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如果给 予过错很大的违法行为人很轻的行政处罚,就不能使其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如果对于过错很小的违法行为人给予很重的行政处罚,就有可能使其对社会产生报复心 理,亦不可能起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因此说行政处罚不相称,是无法达到法律所求的目的,属于一种不合理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应在坚持排除离“适当” 较近的稍轻或稍重一些情形的大前提下,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效果作出尽可能科学的结论。这也是一个法官如何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是一个涉及 法官素质的综合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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