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审查的法律思考(4)
www.110.com 2010-07-19 17:46
(2)同责不同罚。即对同样责任的两个相对人采取轻重不同的处罚方法或幅度。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对每一个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律规范的行为,性质、情节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尽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这种情况应该处以何种处罚,但对同样责任者给予不 同轻重的行政处罚,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或公正原则,也是一种不合理的表现形式。
(3)过罚颠倒。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轻罚或轻者重罚。在同一案件中,行政主体给予违法责任重者较轻的行政处罚;或给予违法责任轻者较重的行政处罚,这种情 况往往仅从单方行政处罚来看,并无明显的畸轻畸重,但这种处理相比较之下有失公正,因此,难以使被处罚者心服口服,甚至有可能使被处罚者产生逆反心理,公 开与社会对抗,起不到纠正违法者的错误,防止以后类似违法行为再发生的作用,亦属不合理的一种形式。
(4)没有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考虑到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不能使被处罚人无法生活。如果给予行政处罚人的行政 处罚到其无法承担的程度,不但其无法承担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义务,使其无法生活下去,而且也难以使其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有可能导致其作出新的违法行为,不 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属于不合理的一种形式。
(5)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前后处理结果不一致,今天这样处理,明天那样处理。
行政处罚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行政处罚虽然在表现上不够成显失公正,而是属其它违法形式,但如果撤销该处罚让行政机关重新裁决,不仅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可视为显失公正而由法院直接判决变更。主要有:
1、行政机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事实有误而导致显失公正。如李某无照驾驶,但并未闯红灯,而交警部门却误认为其有闯红灯的行为而从重处罚。
2、法律、法规未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具体标准,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行政机关认定情节有误导致处罚显失公正。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认定情节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处理
(l)掌握司法审查的“度”
为行政效率计,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由裁量权又必须受到司法监督。司法审查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 掌握司法干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没有给合理性审查留有 余地,也就是说,司法干预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度是有限的,只有自由裁量行为非常不合理,过份地偏离了法律的内在要求,以至在实质上丧失了合法性时,法院才能 予以变更。如果仅是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轻微不合理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干预。由于人的个性差异,认知能力的限制,客观上难以认定一条绝对合理的标准, 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现象难以避免。如果法院一概予以干预,就侵犯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干预应持慎重的态度,把握住 合法性审查这一原则,对偏轻偏重等程度较轻的不公正,依法只能判决维持,这反映了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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