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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第三人诉讼(5)
www.110.com 2010-07-20 13:13

  3、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可行性。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行政诉讼司法实践来看,将抽象行政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现实可行性。一方面,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以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体系基本形成,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奠定了立法基础。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法院的设置及结构功能更加合理,执法效率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逐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已基本拥有了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从而为将抽象性行政行为纳入审查奠定了人力基础。另外,国外的司法同样为我国法院如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因此,法院在审理观景台一案中,不仅应审查行政许可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且应同时对其所依据的基础,即有关的行政性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其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有效。

  三、行政许可第三人诉讼的法律后果

  司法机关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结果无疑会有种情况:一种是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一种是认定行政许可合法。不同的判决结果,在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

  (一)、司法审查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司法审查认定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越权许可、违反法定程序的许可,无论哪种原因,都会导致行政许可行为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当的结果。但行政许可被认定为违法或不当,并不意味着其一定会被撤销,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原来的行政许可仍可能被维持。例如,第三人以城建部门许可某房产公司建成的楼房,侵害了其采光权、通风权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城建部门的许可行为违法。但法院并不一定会做出撤销城建部门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的判决,从而迫使房产公司拆除其已经建成的楼房。而是采取其它方式使第三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但无论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是被维持,只要行政许可被确认为违法或不当,并且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行政机关都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在有质的不同。其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应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是行政机关的审查行为过度环节的。行政机关由于没有完全尽到其法定应负有的义务而致使行政相对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理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责任。另外,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做出负有责任,其应当与行政机关一起对第三人负有连带责任。如行政相对人采取违法手段促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在行政相对人采取欺骗等手段得到行政许可而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法院是否做出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的判决,应从经济分析、社会影响等角度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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