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00)汝行初字第027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确权案。
3.诉讼双方原告:孙强,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州市小屯镇季寨村。
委托代理人:孙澈,男,汝州市司法局第一法律服务处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樊炳乾,男,汝州市司法局离休律师。
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丁少青,市长。
委托代理人:叶晓鹏,男,汝州市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光远,男,汝州市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审判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宝玉;审判员:李现民、刘延斌。
6.审结时间:2000年6月5日。
(二)诉辩主张1.被诉:汝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做出的汝政土决字(1999)第019号“关于撤销孙现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的第一条。该条确认申请人主张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我父孙立、母亲周富荣只生育我一人,1979年我与小屯镇杨寨西村杨占平登记结婚。我母亲早年去世,父亲1980年去世,有遗产房屋五间由我继承并居住,‘1991年我的户口迁到小屯镇杨寨西村后,被告将我继承的房屋坐落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孙现听使用,后经我向被告申请由被告做出的“处理决定”第二条撤销了孙现听的土地使用证。但同时被告在“处理决定”第一条中认定我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理由不足,不予办理。被告侵犯了我继承房产的所有权,所以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处理决定”第一条,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3.被告辩称:原告孙强1991年前户口在小屯镇季寨村6组,并在其父遗宅中居住生活,1991年后随丈夫杨占平将全家户口迁到杨寨西村后,又以丈夫的名义在该村申请宅基地一处,经汝州市人民政府确权发证。原告对其继承的其父孙立房屋遗产要求确定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汝州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第一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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