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案例 >
陈文明不服衡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2)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审判

  法院受理后,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于1998年9月将移动电话一部归还给原告陈文明。

  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衡阳市公安局限制原告陈文明人身自由和扣押其27万元存款、移动电话一部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该行为是否违法,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宜处理。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只能暂扣待处,对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只能随案移送,无权进行罚没。被告衡阳市公安局认定原告陈文明超标乱收学费10.8565万元并决定对其罚没10.8565万元的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进行行政处罚的,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不能提供其作出该罚没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超越职权违法行政,程序亦不合法,应予撤销。为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四)项和第五十四条(二)项第3目、第4目之规定,于1998年12月18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衡阳市公安局对原告陈文明罚没10.8565万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陈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不服,认为其被诉行为均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陈文明答辩称,被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合法,上诉人虽在名义上对被上诉人立案侦查,立案一年多后仍无结果,也看不出其在继续侦查。上诉人多次主动找其询问和要求处理结果亦无答复,上诉人将扣押被上诉人的存款解冻取走,开出罚款收据,说明其已终结刑事侦查行为,是典型的以罚代刑,故其罚款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依法定程序限制被上诉人陈文明的人身自由、扣押其存款27万元和一部移动电话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该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陈文明请求退还被扣财物、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原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正确,但未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应予纠正。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上诉提出:“认定罚没陈文明10.8565万元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经查该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不得自行处理并应随案移送,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没有没收所扣留的财物的职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属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且上诉人不能提供自1998年1月14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后,至被上诉人陈文明在1998年9月21日起诉前的长达8个余月的时间内仍对陈文明进行刑事侦查的证明材料。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没收被上诉人陈文明违法所得10.8565万元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衡阳市公安局提供不出有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显属超越职权,且不将没收决定告知被处罚人陈文明,程序亦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3目、4目之规定,应判决撤销。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基本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