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3)
www.110.com 2010-07-19 18:10
2.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认定?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能引起两个以上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一个行政机关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针对一个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既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又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所指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仅指上述后两种类型:即一定要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本文只论及能引起共同被告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只有后两种类型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导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 上一篇: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谁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 下一篇: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共同被告部分适格问题研究
- ·对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规范性文件几个问题的探
- ·浅议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
- ·行政诉讼在什么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
- ·行政诉讼被告补充证据制度如何体现?
-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
- ·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内容和方式
- ·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实务探析
- ·论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
- ·钱建华:行政主体资格与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探
- ·浅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
- ·行政诉讼被告对起诉期限异议的举证原则
- ·被告举证规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中心内容
- ·哪些对象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 ·谁是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 ·高等教育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 ·浅议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补证
- ·组织部门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 ·国资委可否当行政诉讼被告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