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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3)
www.110.com 2010-07-19 18:10

    2.在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所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如何认定?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能引起两个以上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一个行政机关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针对一个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针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既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又能引起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所指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仅指上述后两种类型:即一定要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本文只论及能引起共同被告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只有后两种类型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导致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成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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