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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35节 标题:专门性问题的鉴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释义:

   本条是对专门性问题应当由哪一部门进行鉴定的规定。
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涉及许多专业技术领域,所以行政机关的决定经常是针对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后,往往需要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应由哪个部门进行,依照本条规定,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法定鉴定部门是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对某一专门性问题有权进行鉴定的部门,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情况下,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具有鉴定能力的部门进行鉴定。受指定的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如实地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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