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辖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和江西省井冈山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4、该案的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设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履行地,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属“其他标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此意见没有根据案情分析合同履行地,并且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理解是片面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内容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载明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江西省井冈山市,虽然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交易习惯,设计人应将设计文件交付给发包人,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建设工程合同交付的是不动产,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设计人被告福建省国防工业设计院的大部分设计文件也是在江西省井冈山市 交付的,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明确,不存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况。本案的案情,实际履行地为两个,江西省井冈山市为实际履行地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可以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 上一篇:先予执行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
- 下一篇:撤诉反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