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
www.110.com 2010-07-19 18:0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视案件情况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那种认为凡是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就得准许的观点是错误的。审判实践中,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先予执行案件应作为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为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不是案件审理终结,更不是案件执行完毕。如果案件的审理结果是申请人败诉,申请人还要承担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笔者建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判决或调解结案,在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审结前,不应准许原告撤诉。
- 上一篇:最高法:纠正强行管辖和故意制造管辖争议
- 下一篇:该案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相关文章
-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
- ·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
- ·发回重审案件原告撤诉鉴定费和上诉费的负担
- ·原告为规避举证时限而撤诉应否准许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
- ·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 ·执行探望权案件是否要关注子女权益
-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若情况属实想撤诉法院
-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法律效果
- ·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再次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
- ·婚姻案件能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探讨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要注意的几点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要注意的几点
- ·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
- ·未成年原告史冬在返还遗产等诉讼中撤诉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