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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对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审理上述第一审行政案件外,还要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及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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