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对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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