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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行政许可中的受理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一、简要案情

    原告北京红宇宙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宇宙公司)于2005年8月11日向被告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名称“北京红宇宙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红宇宙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文件。

  工商局经审查,认为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工作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三种形式,只有法律咨询机构属于工商登记范围,其名称亦有严格限定,名称中必须有“法律咨询服务”的字样。红宇宙公司的申请是改变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性质,而另两种法律服务机构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登记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红宇宙公司不服,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依法为其变更公司名称。

  二、审理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名称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红宇宙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事项,其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红宇宙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因此,红宇宙公司提出名称变更登记的申请属于工商局行政许可受理的范围之内,红宇宙公司向工商局递交申请并无不当。工商局在受理红宇宙公司的申请后,应当依据《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而不是依据《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因此,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工商局对原告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评论

  本案涉及了有关行政许可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依据《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对于此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使其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能力的许可。例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交的是公司名称变更申请,是有关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因此应当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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